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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河南巩义回郭镇永通铝业毁粮霸地暴打爱体育村民

发布时间:2023-09-18 12:48:51点击量:

  爱体育中广网12月25日郑州消息(记者李永军 张志伟 路萍) 近年来,全国基本农田因各种因素净减少3924.01万亩,有27个省(区、市)的基本农田出现减少。为了保护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土地主管部门严查乱占耕地行为,并且还在今年9月15日开展了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可是巩义市回郭镇农民的耕地却被永通铝业有限公司非法强行占用,为了维护自己的“保命田”,5位农民付出了血的代价,但被非法占用的耕地至今仍没得到任何补偿。针对此事,记者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

  11月20日,记者驱车赶到回郭镇北罗村,在村中见到了在此次事件中被打伤的5位村民中的孙占坡,他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2006年7月,在没有政府批文的情况下,永通铝业老板李振兴想在新310国道北占用北罗村第二村民组59535平方米耕地建铝业公司。由于这些耕地都是村民们最好的农田,所以当时很多人都没同意。后来村里有几个人说是受村委指派,拿着一个协议让他们签字,但协议上面既没写年月日,也没说明占用多久,村民担心万一厂子倒闭了,耕地不但没了连个要钱的地儿也找不到,今后的生活岂不没有保障了?所以村民们还是没有同意签字。

  然而,2007年3月28日,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永通铝业老板李振兴擅自派推土机强行把村民的麦子全部毁掉。眼看丰收在望的小麦瞬间化为泡影,村民们都愤怒了,就找他理论。李振兴不但不讲理,还组织60多人暴打前来论理的群众,结果致5位村民受伤。

  孙占坡还告诉记者,前段时间,他爸孙大川去田里,正好遇见永通铝业公司一个叫史少青的,他还威胁孙大川说:“你再不同意,就把你打死埋到滩里。”

  非法占地不说,还违法打人?行为如此恶劣,此事至今却未解决,真不知到底是谁在为非法占地企业充当保护伞?

  在占地现场,记者看到永通铝业南边100多亩基本农田已被推土机推得一片狼藉,路边只剩下几棵孤零零的杨树爱体育。就在记者拍照时走过来一位村民,他说这片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中就有他的,地也是被强行占用的。

  记者看到铝厂旁边的几十亩耕地也闲置着就问:“这块地是被哪家公司占用的?”

  他说:“不太清楚,不过这块地跟我们的地一样都是基本农田,今年5月份被占用的,现在盖了一半不盖了,你看看都荒着呢!我们这象这种被占用的地多了。”

  后来他还给记者介绍说:为了搞好搞活经济,回郭镇310国道两侧东至小芝田,西至干沟桥大约7000亩耕地都被大小企业非法占用了,群众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这种占地方法,暂时确实会把经济搞上去,但时间长了粮田被占完了,子孙后代吃什么?靠什么?

曝光台:河南巩义回郭镇永通铝业毁粮霸地暴打爱体育村民(图1)

曝光台:河南巩义回郭镇永通铝业毁粮霸地暴打爱体育村民(图2)

  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永通铝业确实违法占用了回郭镇北罗村第二村民组的59535平方米基本农田,因为它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且土地局在2006年12月21号下发了,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巩国土资(土)罚[2006]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爱体育,处罚了1442130元。

  记者问:“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该对所破坏农田进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没有恢复?”

  他说“罚款我们罚过了,他们的手续正在补办,听说快下来了,不过现在还没有人看到手续,当事人不恢复,我们也没有办法,再说了我们也没有执法权。”

  他说“我们把相关材料都交给法院了,法院不执行,像这种情况不光我们这边不执行也不恢复,全国的法院都是这样的。”

  采访结束后,有个问题让记者百思不得其解。永通铝业 2007年3月28日才非法占用了北罗村第二村民组的耕地,可是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却在2006年12月21号就下发了国土资(土)罚[2006]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真怪!土地还没有被占用就先罚款了?!不知道当地土地部门是按照什么法规实施的罚款?

  随后,记者又到回郭镇政府了解情况。据镇政府范书记讲:这件事(打人事件),在十月中旬已经解决的差不多了。当记者问:永通铝业占地行为到底合法不合法?他说,听说政府批文马上就批下来了。当记者进一步追问,他又说,他也不是很清楚,估计应该批下来了。后回郭镇主抓工业的杨书记解释说:永通铝业企业占地不全是基本农田,还有建设用地(曾经的沼泽地,现在被农民开发耕种,不属于基本农田)。

  2007年9月15日,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吹响了号角。一场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风暴在中华大地刮起。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主任马毅:重点是集中查处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规模,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到今年年底,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三是“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行动分三阶段进行:自查清理阶段,即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百日行动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并将清理结果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查处纠正阶段,即10月15日至11月24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国土资源部从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以及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督察整改阶段,即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带队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压案不查爱体育、查处不力的,要督促整改。

  马毅:大家知道,2004年,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文件下发之后,应该说土地管理形势开始向好的方面转变。但是土地违法违规的形势也有一个新的变化,比如说过去各级政府直接违法批地的行为比较多,这些文件下发之后,政府直接非法批地行为开始下降,特别是省一级政府基本上没有了。当前土地违法的一个最主要的形式就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的实质就是农村集体土地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逃避土地计划调控,规避土地收益税费政策,直接进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行为。“以租代征”不仅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也违背了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首先,“以租代征”行为破坏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了国家对农用地转用速度、规模、总量的控制,危及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从长远看,“以租代征”可能最终会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由于土地的交易是自发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交易的双方,农民始终处在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种种法律、经济的纠纷情况,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因此,我们决定把“以租代征”作为这次“百日行动”的重点。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永通铝业公司就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综上可知:2007年3月巩义永通铝业公司在没有任何政府批文的情况之下,强占巩义市回郭镇北罗村第二村民组基本农田59535平方米用于建设铝业公司,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二、07年3月28日永通铝业公司老板李振兴采用暴力手段擅自派推土机强行把村民即将成熟的麦子全部毁掉,其行为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永通铝业公司在没有政府任何批文和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采用暴力手段擅自派推土机强行把村民即将成熟的麦子全部毁掉强占回郭镇北罗村第二村民组59535平方米基本农田耕地用于建自己铝业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巩义市国土资源局事先下达[2006]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徇私舞弊;不将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李振兴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在2006年12月21日下发了,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巩国土资(土)罚[2006]3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本案发生时间是2007年,行为还没发生,国土资源局如何能事先处罚,这一反常情况充分说明了有关责任人员涉嫌徇私舞弊。2007年3月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在知道永通铝业违法占用了回郭镇北罗村第二村民组的59535平方米基本农田且占用的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时应将此案移交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但本案至今未移交,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巩义市回郭镇主要领导在知道永通铝业公司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强占北罗村第二村民的土地时不予积极制止,最终至使北罗村第二村民的基本农田上即将成熟的麦子被毁掉、无辜村民受到李振兴组织的60多人暴力殴打,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形像。其行为涉嫌违反《刑法》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直接经济损失: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实际价值,即包括公共财产的损失,也包括私有财产的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指为了徇私利、徇私情,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只要查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是因为徇私舞弊,并且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是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放弃职守,对自已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不传达,不布置,有检查,不报告等。